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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03    浏览次数:

西安医学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医药卫生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三)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四)处分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过错和危害结果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考虑当事学生违纪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手段、影响、悔过态度、平时表现等因素。

   第五条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学院予以采纳。

    学院不因当事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因患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残疾学生因生理缺陷原因导致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停止违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经学院研究认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违纪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纪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期间没有再次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本人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宣告缓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被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打架斗殴,扰乱学院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加入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救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公告、文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张贴广告、布告、发放商业宣传品,严重扰乱学院正常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学院试卷,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8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6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旷课两周的,按照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请假,事后补假经所在系(院)同意的,不计入旷课课时总量;

   (八)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违反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经劝阻不改或者态度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秩序,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公寓消防、水电等安全规定,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寓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主动赔偿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赔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未构成刑事犯罪或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偷窃、欺骗他人、组织财产,能够主动交待并主动赔偿对方损失的,免予纪律处分;经教育后主动交待并赔偿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交待或拒不赔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各种原因,对他人施以暴力或者预谋对他人施以暴力的,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对方身心受到伤害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两人以上同时向他人实施暴力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语言、动作、大字报、网络、通讯设备、影像器材或其他方式散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经教育不改或拒不向对方道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对方精神严重受到刺激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对方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影响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违纪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者作出不实陈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有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有关系(院)必须查明事实;违纪事实不清的,不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系(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必须调查取证,并对调查结果作出书面说明,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根据调查证据和书面说明进行讨论并写出处理意见,由辅导员报系(院)审核,最后与学生违纪证据送交学生处。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违纪事件,各系(院)可以委托学院保卫处进行调查取证,保卫处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和证据转交各系(院)。

第二十六条各系(院)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制作笔录,笔录结束后,由调查人和当事学生分别逐页签字,当事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标注。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接到各系(院)提交的学生违纪证据、笔录和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各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适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相关部门批准后送达当事学生,并予以公告;

(二)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经系(院)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的,由系(院)报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的,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认为不予处分或者决定免予处分的,终止违纪处分程序;

    (四)调查材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各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政治面貌、所属系(院)、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等;

    (二)违纪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当事学生对处分持异议,可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学院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加盖西安医学院印章。

    第二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一份由系(院)送交违纪学生,一份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一份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一份由系(院)送交违纪学生,一份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院及其调查处理人员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学生给予违纪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未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申辩的违纪处分决定无效,但当事学生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公布。

   第三十三条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的系(院)应当通知当事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三十四条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西安医学院学生申诉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在西安医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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